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诈骗罪司法解释,对远期转账支票认定空头支票作了明确的司法说明。即:《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所谓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付款金额”。
各国票据法一般均规定,签发支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这主要是因为支票是支付证券,而且限于见票即付,因此为确保支票即期支付功能的实现,票据法特别重视这种资金关系,这是支票不同于汇票、本票等存在着即期和远期之分的信用证券的根本特征之一。我国也不例外,根据《票据法》第87条、第89条第1款的规定,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合法的资金关系,同样是出票人有效签发支票的前提。而支票的出票人在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关系的情况下签发的支票,或者出票人超过资金关系中的约定范围签发的支票,即签发空头支票,无疑不具备这一前提,因而为我国和世界各国的法律所禁止。
在票据业务中,一般认为空头支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没有存款的空头支票,即出票人账户内没有存款余额,付款银行又未答应垫付而签发的支票。二是超过存款的空头支票,即出票人签发的票面金额超过账户存款金额的支票,或者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付款银行允许垫付的余额的支票。三是提回存款的空头支票,即出票人签发支票后提走付款银行内的支票账户存款使支票不能支付的支票。
由于法律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即支票一经签发,只要在形式上合法、有效,持票人就应无条件获得票面所载的金额。因而只要持票人在法定的付款期内获得了票面所载的金额,支票关系就没有遭到破坏,空头支票的问题也就根本没有发生。由此可见,空头支票的认定,不应简单地看出票人在出票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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