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九卷 纪元 第二十章(第4节)

议案》,议决“依据国民zhèng fǔ建国大纲,应设立司法、立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院,逐渐实施。”

1928年10月,国.民.党zhōng yāng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训政大纲》,并正式公布了五院制《中华民国国民zhèng fǔ组织法》,从而奠定了南京国民zhèng fǔ五院制的基础。以上五院相互**,各自行权,五院正、副院长由国府委员担任。凡国民zhèng fǔ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均需由主席会同五院院长共同署名。

在《训政大纲》中还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zhōng yāng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

这实际上将国.民.政.府的组织架构纳入到了国.民.党统治之下,为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提供了依据。

虽然五院制架构已经形成,但是在此后的20多年间内,国.民.政.府组织法又经多次修改,而且这些修改大多都是以蒋某人为中心,这主要是体现在国府主席与行政院长之间的权力消长。

当1928年10月蒋某人就任主席时,他为了集中自己的权力,在1931年6月修改了zhèng fǔ组织法,将五院正、副院长的任免权集中在自己手里。

而在1931年12月蒋某人下野,林森任国.民.政.府主席时,又重新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削减主席实权,主席只是作为中.华.民.国元首,不负任何实际政治责任。此时的实际权力由行政院长蒋某人掌握。

1943年林森病死后,蒋某人重新代理国.民.政.府主席,并又再次修改zhèng fǔ组织法,恢复主席的实际权力,规定五院院长对国.民.政.府主席负责。可以说,在这些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背后,都是为了蒋某人的实权,以便其能掌控整个国.民.政.府,实现其个人独.裁。

可见,实际cāo作中,五院制zhèng fǔ并没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