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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死亡原因(第3节)

满意的术后生存率[9-15]。根据全国多中心临床研究结果,杭州标准又可细分为两类:A类为肿瘤直径≤8cm或肿瘤直径>8cm,但甲胎蛋白(alphafetalprotein,AFP)≤100ng/mL;B类为肿瘤直径>8cm,但AFP为100~400ng/mL;符合杭州标准A类的受者预后更好[16]。对于肝癌切除术后复发者,如符合肝癌肝移植准入标准,可行补救性肝移植[17-19]。对于肝癌肝移植术后移植物失功者,可谨慎选择再次肝移植

3肝癌肝移植术前降期治疗

肝癌肝移植术前降期治疗目的是减轻肿瘤负荷,降低分期,使超出肝癌肝移植受者选择标准的患者能够获得肝移植机会。降期治疗主要适用于不符合现有肝癌肝移植标准,且无门静脉主干或下腔静脉等大血管侵犯、无远处转移的肝癌患者[19-22]。

有效的降期治疗方法主要包括肝动脉栓塞化疗(,TACE)[19,21,23]、钇-90微球肝动脉放射栓塞(,TARE)[23-24]和局部消融治疗等。TARE的降期效果令人满意,而在减少住院时间及并发症方面相比TACE更具优势[20,23-24]。局部消融治疗包括射频消融、微波消融、冷冻消融和经皮无水乙醇注射等方法。目前认为,联合运用多种治疗方法可以达到更好的降期疗效。

降期治疗的疗效一般采用对比增强CT和MRI,并结合AFP等肿瘤标志物进行综合评估,评价指标包括肿瘤大小、数目、AFP水平变化等[25-31]。对部分超出肝癌肝移植标准的患者,若经降期治疗后达到相关移植标准再接受肝移植,可达到与符合标准受者相似的无瘤生存率与总体生存率[32-33]。欧洲肝病研究学会等提出的肝移植及肝癌临床指南中均建议对于预估等待期长于6个月的肝癌患者应在等待期及时接受抗肿瘤的降期或桥接治疗[34-35]。

4肝癌肝移植受者抗病毒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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