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全原有制度的缺陷。
一、宋代基本制度
宋朝政治制度
宋朝统治者为防止中唐晚唐五代十国藩镇割据及大臣、外戚、女后、宗室、宦官等人的擅权,以及防御辽寇、西夏等外部势力的侵扰,不想成为梁、唐、晋、汉、周以后又一个短命的王朝,从政治到军事,从中央到地方,逐步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把政治、军事、财政大权最大限度地集中到朝廷,其核心和要害正如宋太宗所说“事为之制,曲为之防。”包括职官、军事、科举、法律等方面都制动了独特的系统性制度。
中枢机构的演变宋朝中枢机构为“二府制”,即设中书和枢密院两个机构“对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二府制的特点就是文武分权。其中的中书,是宰相办公室,尚书、门下两省名号虽存,但已成外朝,不是宰相机构。宰相的名称是“同平章事”,参知政事为副相,实际上,从尚书丞、郎到三师皆可加此等官衔而成为宰相或副相。尚书令、侍中、中书令等三高官官,品高位重常“缺而不置”。注意一:这意味着文官系统的最高权力在皇帝手中。注意二: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事,为次相。名义上恢复三省,实际上趋于一省,次相以兼中书侍郎因请旨而更接近皇帝,由此便于皇帝独掌大权。
宋设置枢密院专管军事事务,唐朝先有左、右内枢密使,向由宦官担任,后期的枢密院是在三省之外的一省,君主**制度下宦官擅权的产物,是皇帝为了独揽大权却让宦官得利的一个例证。唐末朱温对此改变,让主持枢密院的宦官专管军事,宋朝的枢密院就是由此嬗变而来,形成了与文官并驾齐驱的二府之一,客观上分了宰相的权,形成文武分权;同时还分领六部之一兵部的权力,宋朝枢密院长官自称“本兵”,也就成了直接对皇帝负责的军事统帅。枢密院长官的官称,宋初为枢密使和枢密副使,或称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签书和同签书枢密院事。元丰改制,专用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等官称。为了体现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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