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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一章 土地兼并(第7节)

当然、在某些局部场合中,牛羊牲畜、桑树蚕丝、作坊商铺也都是财产。

只是在更大的范围内,唯一普遍和常见的财产形式就是土地。

如果一个人要借笔钱治病或者安葬家人,唯一可供出售或者担保的财产也只能是土地。

如果一个人想要扩张自己的财富,唯一可供投资的去向也是土地。

如果一个人要送别人一份重礼,最贵重的礼物更是土地。

如果一个人去世了,最值得关注的遗产还得回到土地身上。

因此,只要有财富的流动,就必然有土地的流动,除非一个国家正常的财富流动完全静止或者被彻底破坏,否则土地的流转就是无法以任何人为手段阻拦的需求。

这里的流动绝不仅限于土地所有权,而是指更多的层面。

朱由检这样的现代人对于土地的理解基本限于所有权和租赁权两种形式,法律专业的还知道一些法定的用益物权形式。

然而,在他来到大明的这么多年,实际上他大抵是清楚了解了土地在这个时代的价值。

一块土地上可以变出田面/田底、死卖/活卖、死当/活当,短佃/永佃等各种法律规定的,或者当地风俗和习惯形成的交易模式和安排。

明代的交易习惯大致可以把土地分出两层来处理,也就是田面和田底。

这两层可以分别转让或者处置,而这些交易模式和安排并非《大明律》事先设计的,条款也未必得到朝廷和《大明律》的保护。

这种模式,是在《大明律》的框架下,为了满足市场的实际需要,而被百姓和士绅豪强在自觉中、或不自觉中发明创造出来的。

有些安排的目的甚至就是为了规避和突破《大明律》的限制,比如明代附带祖坟土地或者名义上属于宗族的土地在各地也都有一些交易和流转的办法。

从朝廷的角度看,想要用死制度禁止活人搞一切财富流转和土地交易,则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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