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凡在大唐疆域之内,以文字、图画、印刷、抄录等方式,制作、刊印、发售、传播、公然讲授各种文书、书籍、报刊、告示及其他类似载体者,皆需遵行。” 巧妙地融合了各方诉求,将“开文治”与“防奸言”并列,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核心的“禁止条款”是争论的焦点,直接对应李瑾的“四层论”。
第一层“核心禁区” 相对容易达成一致。条款明确规定:“凡有谋反、谋叛、谋大逆(指危害社稷、皇帝、皇室),泄露国家机密(具体范围由兵部、枢密院界定),勾结外敌,传播妖术邪教(特指以聚众作乱、危害社稷为目的之符咒、谶纬、邪法) 之文字图画,主犯处斩,家属流三千里,财产没官。从犯及知情传播者,视情节轻重,处绞、流、徒刑。刊印、发售、传播者,同坐。” 措辞严厉,不留余地,众人无异议。
第二层“伦理与秩序红线” 争议开始出现。对于“诋毁人伦纲常”,孔颖达要求明确列出“非议君臣、父子、夫妇、尊卑之常经,或鼓吹无父无君、悖逆人伦之说”,并主张“一经发现,即行禁毁,作者、刊者流三千里”。魏元忠等人则认为“非议”一词过于模糊,易成罗织借口,建议改为“公然煽动、教唆他人背弃君臣、父子等人伦大义,或撰文系统性否定、诋毁之”,并强调需结合具体情节和后果量刑,不能一概流放。最后折中为:“撰造、刊印、传播文字图画,公然煽动、教唆他人背弃君臣、父子、夫妇等伦常,或蓄意撰文系统性诋毁、否定人伦纲常,足以惑乱人心、败坏风俗者,视情节轻重,作者、主刊者处徒、流刑。” 增加了“蓄意”、“系统性”、“足以惑乱人心”等限定。
关于“诽谤”,徐有功和来俊臣主张采用“所指陈之事,经查无实据,或虽有部分事实而恶意增损、公然侮辱,意图毁人名誉、煽动仇视者,即为诽谤”,并要求“受害者(包括朝廷、官府、官员、庶民)可告,有司需受理”。魏元忠和裴行俭则担心这会助长诬告之风,且“恶意”、“意图”难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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