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加入“所涉之事关乎公共利益,或批评对象为朝廷命官、涉及公务者,若批评者能提供部分依据,非纯粹捏造,且非以侮辱为唯一目的,可从轻或免于刑罚,但需公开澄清不实部分”。这引发了激烈争论,卫道者认为这是为“谤君诬上”开脱,开明派则认为这是保护“直谏”。最终,在狄仁杰和李瑾的坚持下,加入了魏、裴建议的但书条款,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有条件保护”,但同时明确规定“批评皇帝、皇室,及无任何依据之恶意诽谤朝廷、重臣,不在此列,从严惩处”。
第三层“争议模糊地带” 的条款制定最为棘手,也最考验智慧。狄仁杰提出了“四看原则”(动机、依据、影响、方式)的具体化方案:
• 关于政策批评与学术探讨:设立专门条款:“士民议论朝廷政令、官员政绩,或就经史百家进行学术探讨、撰文著说,若出以公心,有所依据,言辞虽激,而无诽谤、煽动之实,有司当予包容,可进行训诫、引导,或令其公开辩论,一般不轻易施以刑责。 但若假借议论、探讨之名,行诽谤、攻讦、煽动之实,或所言明显悖逆常理、有害风俗,经有司与通儒审议认定,仍当依法惩处。” 孔颖达对“学术探讨”范围过大表示担忧,坚持加入了“通儒审议”环节,并规定“对先圣经典之核心要义,不得以探讨为名,公然曲解、否定。具体标准由国子监定期议定公布。”
• 关于文学、艺术创作:单列一条:“诗词歌赋、小说戏曲、图画等文艺之作,若含有讽喻、影射,但非直接指斥、无明确煽动作乱意图、无具体诽谤对象者,一般不以文字论罪。然内容淫秽、极度荒诞、明显有伤风化者,应予查禁,作者、刊者罚金或杖责。” 这为《浮世镜》一类讽刺小说留下了模糊的生存空间,但也设立了“风化”底线。
• 设立审议机构:规定“凡涉及上述争议条款之案件,地方州县不得擅断,需呈报刑部,由刑部会同礼部、御史台及(必要时)翰林院、国子监,组成‘出版言论审议会’ 合议裁决。重大或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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