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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章 出版律法订(第4节)

难案件,奏请圣裁。” 这旨在将裁量权一定程度上收归中央,避免地方官吏,尤其是酷吏,滥用法律。

第四层“开放鼓励区” 的条款相对顺利,一致同意对农桑、水利、医药、工艺、算学、地理等实学著作,忠孝节义、教化人心的文艺作品,朝廷准许发行的官报、政令解读等,予以登记优先、税收减免(甚至免税)、优秀者由朝廷或官营印书馆资助刊行的鼓励。狄仁杰特别提议,每年由礼部牵头,评选“有益教化、利国利民”的优秀出版物,予以表彰奖励,并建议在国子监内设立“新学书局”,专门负责收集、审定、推广此类著作。

除了禁止与鼓励的内容,法律还设立了关键的程序性规定:

1. 登记备案制:凡刊印、发售、公开设讲(超过一定人数)涉及文字图画内容者,需向所在地州县衙门登记,载明编著者(或主讲人)、刊印者/讲所、主要内容概要(初期可简单分类)。不登记而擅自刊印传播,处以罚金,作品没收。这并非事前审查,而是便于追责和管理。

2. 连带责任:作品违法,作者、编者、主要刊印者、明知违法仍大量发售传播者,承担连带责任。这迫使各个环节都需谨慎。

3. 举报告发与反坐:鼓励知情者告发违法出版物,查实有奖。但若诬告,反坐其罪,以防滥告。

4. 境外流入管理:对从外藩流入的书籍文字,比照此法,由市舶司及边境州县负责查验,违禁者没收焚毁,相关人员惩处。

最大的争议之一,在于是否设立“事前审查”(送审制)。 以孔颖达、来俊臣为代表的保守和严厉派,强烈要求对所有民间出版物实行刊印前送官府审查,合格后方可刊行,认为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而以魏元忠、裴行俭及李瑾为代表的一方,则坚决反对,认为这在实际中不可行(审查量巨大,且会严重拖延信息流通,窒息文化活力),且极易导致权力寻租和思想禁锢。狄仁杰居中调和,最终采取了折中方案:对普通书籍、小报,实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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