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殿下此议,颇中肯綮。于司法实务中,许多弊端,正在于权贵借‘八议’、‘请减’之名,行脱罪之实。若能在律文中明确某些重罪不适用或严格适用特权,并辅以严格的程序监督,确能大大减少不公。只是……”他略有迟疑,“如何界定‘害民’、‘贪渎’?标准由谁掌握?执行之中,恐仍有空子可钻。”
“所以需要详密的法条和严格的程序。”狄仁杰总结道,“新律之《名例律》(总则)当申明原则;《职制》、《户婚》、《贼盗》、《斗讼》等分则,需针对具体罪行,细化规定。同时,必须强化《断狱律》,对诉讼、审讯、判决、复核诸程序,做出严密规定,防止官吏玩法。譬如,可规定:凡涉及品官勋贵之案,州县无权终审,须报刑部、大理寺复核;凡适用‘议、请、减、赎、官当’者,其理由、过程、结果,均需记录在案,层层上报,以备核查。”
这时,一直在旁记录、较少发言的苏味道忽然开口,他文采斐然,心思细腻:“下官以为,除了在律文中限制,或许还可在‘名’与‘实’上做些文章。例如,保留‘八议’之名,但可改称为‘八议程序’,强调其乃一种特殊的司法审议程序,而非当然的减免特权。罪犯仍需经过严格的审讯、举证、审议,最终是否减免、如何减免,需由特定机构(如三司)合议,并附详细理由奏报。如此,既存古礼之名,又收限制之实,或可减少阻力。”
这个“正名”的建议,让狄仁杰和李瑾都微微点头。在重视“名分”的古代,名称的改动,有时能起到意想不到的缓冲作用。
然而,最大的难关,还在于如何对待那个至高无上的存在——皇权。法律能否约束皇帝?至少在理论上,没有哪个修法者敢公开提出。但在具体条款的讨论中,这个问题如幽灵般无处不在。
讨论到涉及“大不敬”、“危害社稷”等罪行的条款时,一位较为保守的学者小心翼翼地说:“此类罪行,关乎君父,自当从严,且需特事特办,或可由诏狱直接处置,不必拘泥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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