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之一般罪行,且‘议’之后是否减免、减免多少,需由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司会审,最终报圣裁,而非自动减免。至于‘请、减、赎、官当’等,亦当大幅提高门槛,明确限制。例如,‘官当’不得用于贪赃、枉法、害民等重罪;‘赎刑’之金额,当与罪行轻重、家产多寡严格挂钩,使其真正具有惩戒之力,而非富者之护身符。”
李瑾此时接口道:“狄公所言,乃务实之策。律法之变,宜渐进不宜骤革。然‘平等’之精神,必须彰明。可于新律总则开篇即申明:‘永昌新律,以公平为体,以仁义为用。凡断罪,皆须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以故入人罪论。诸司断狱,皆须据众证定罪,依法拷讯,不得徇私阿曲。’ 此虽未明言废除特权,但强调依法断罪、据证定谳,已在实质上约束了‘议、请、减、赎、官当’等特权之滥用空间。”
他顿了顿,目光变得坚定:“再者,可于《职制律》、《户婚律》、《杂律》中,针对官吏贪渎、豪强侵夺、为富不仁等百姓深恶痛绝之行径,设立专条,明确此类罪行,不适用或严格限制适用特权条款。尤其兼并土地、欺压良善、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等,当从重论处,绝不姑息。如此,既可存礼法之形式,又能收抑制豪强、保护小民之实效。此所谓‘刑不上大夫,然害民之大夫必刑;礼不下庶人,然守法之庶人必礼’。”
李瑾这番话,引用了古语,却又加以改造,提出了一个颇具操作性的折中方案:不直接否定特权制度的形式,但在实质上通过具体罪名的设定和程序的严格化,大幅压缩其滥用空间,将“平等”的精神,渗透到具体的、关乎民生的法律条款中去。
馆内一时安静下来,众人都在消化太子这番话的含义。这不完全是刘晏等人期望的激进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比徐文远等人坚持的完全保留旧制,已是巨大的进步。它更像是一种“实质平等”的追求,在承认现实等级差异的前提下,试图用法律来约束强权,保护弱势。
刑部郎中裴谈沉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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