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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章 专利与版权(第3节)

进之风何以盛行?此二者,一为通有形之货,一为励无形之智,皆为国家富强之要途!”

狄仁杰缓缓点头:“刘员外郎‘激励’之说,颇有些道理。只是,这‘独享之利’如何界定?期限几何?由谁认定?如何防止有人借机垄断寻常技艺、寻常文章,反害公益?此中分寸,极难把握。”

李瑾道:“难,方显立法之必要与价值。可先尝试确立原则,细化条目。譬如,工匠所创新式、有效之器物制法,可向官府(如将作监或州府工曹)呈验,经核实确为创新且有益,则授予其专营其利之权,许其在一定年限内(如五年、十年)独家制造、售卖,或向他人收取一定‘授权’费用。过期则公开,他人皆可仿制。此所谓‘专利’——专享其利也。至于文章典籍,可规定首次雕版印刷者,对其特定的版式、校勘、注释,拥有专印之权,一定年限内,他人不得原样翻刻。但原文章本身(如前人诗文)不在此限。此所谓‘版之权’,保护的是编校、刻印者的心血与投入。”

“专利……版权……”狄仁杰咀嚼着这两个新词,眼中露出深思之色,“名称倒是贴切。然具体操作,仍需详议。譬如,如何鉴别是否真为‘创新’?寻常工匠稍作改动,是否也算?若两人各自独立做出相似改良,又当如何?版权的年限定为多久为宜?如何防止书坊借保护之名,行垄断典籍传播之实?”

文学馆内,关于“专利”与“版权”的讨论,比之当初“平等律”和“商法”的争议,更为新奇,也更为激烈。反对之声主要来自秉持传统观念的学者。

一位老博士痛心疾首:“荒唐!荒唐!百工之术,乃圣人所传,为的是利济万民。岂有设为私密,专享其利之理?此乃与天争功,与民争利之极致!若依此法,鲁班再生,是否也要向天下木匠收取斧凿之资?蔡伦再世,是否也要垄断造纸之利?技艺应该广传天下,惠泽苍生,方是正道!设此‘专利’,是驱使人藏私,阻碍技艺流传,于国于民,有百害而无一利!”

另一位负责典籍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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