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我朝体制,州县守令,既是牧民之官,亦兼理刑名;中央刑部、大理寺、御史台,虽各有职司,然皆听命于朝廷,最终决于圣裁。欲使司法独立……谈何容易?此非修律可定,实乃国体所关。”
徐有功性格刚直,闻言立刻道:“裴郎中此言虽是实情,却非不可变革。州县守令统揽一切,固然是祖宗成法,然其弊甚明:一人之精力智慧有限,既要催科劝农,又要听讼断狱,难免顾此失彼,或假手胥吏,或草率定谳。更兼地方豪强、亲朋请托,守令身处其中,如何能确保司法公正?下官在大理寺,所见地方上呈之疑案、错案,泰半源于此!”
他顿了顿,继续道:“下官以为,欲正司法,必先正其位。或可仿汉之‘刺史’、‘司直’故事,于地方尝试司法与行政有限分离。例如,在州一级,增设专理刑狱之官,如‘州司法参军事’,品级虽在刺史之下,但专司刑名,其任命、考核,由刑部、大理寺与吏部共议,不完全受刺史节制。寻常案件,由其独立审理,按律判决,报刺史备案即可。重大案件或刺史有异议时,方由刺史介入,或上报中央。如此,或可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事务免受钱粮、赋役等行政琐务及地方人情的过度干扰。”
这个提议,已相当大胆。刘晏年轻,思路更活跃,他接着徐有功的话头,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设想:“徐寺丞所言,乃地方分权。在中央,亦应强化刑部、大理寺、御史台自身的专业与制衡。下官以为,可于新律中明确:刑部主复核天下刑名,大理寺主审判,御史台主监察。三者各有专责,互相制约。尤其大理寺之审判,应独立进行,其判决,刑部非有法定明确理由(如适用律条明显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不得轻易驳回;御史台可监察其过程是否公正,但不应干预具体定罪量刑。最终呈报圣裁时,应将三司意见并列,而非由某一方汇总定论。”
他看了看狄仁杰和李瑾,补充道:“甚至……或可考虑,设立常设的‘三司推事’制度,遇重大疑难案件,由三司长官或副职定期、定点、按固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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