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话的监察御史忍不住道,“若真如此,州县司法参军事岂不成了刺史无法完全辖制的‘独立王国’?大理寺、刑部官员若恃此而无恐,不听朝廷招呼,又当如何?再者,此等官员由谁选拔?如何确保其本身公正?”
“问得好。”狄仁杰沉声道,“此正是难点所在。故老夫以为,此事不可一蹴而就,当徐徐图之。首先,可在新律之《职制律》或专门篇章中,原则性地申明:‘诸审判之官,须明法令,据律、证断罪,不得徇私阿曲,亦不应受非法干预。其依法所断,即为尽职。’ 此为定下基调。”
“其次,关于地方司法专官,可先选择若干州郡进行试点。人选需精挑细选,由刑部、大理寺、吏部共同考察推荐,要求通晓律令、品性刚正。其职权、与刺史的关系,需有详尽章程。其考绩,刑名事务的公正、效率、上诉率等,应占很大比重。此非建立独立王国,而是专业化分工。刺史仍为一部之长,总揽全局,对司法专官有监督、弹劾之权,但不应随意推翻其依法作出的判决,若有异议,需通过法定程序(如上报、复核)解决。”
“至于中央三司,”狄仁杰继续道,“强化现有分工与制衡程序,使之更规范、更透明。重大案件,确可推行‘三司会审常制’,并详细规定会审的组成、议程、决议方式。会审记录需详实,不同意见需载明。最终报陛下圣裁时,亦需将不同意见一并附上,供陛下斟酌。”
“最后,关于司法官员的保障,”李瑾补充道,“可考虑设立‘法官循资、考功’之特别条款。对其任职年限、升迁路径、惩戒事由(限定于贪赃、枉法、严重失职等)做出特别规定,非经特定程序(如御史台弹劾、三司核查),不得随意调动或免职。其目的,是为司法官员依法履职提供一道薄弱的屏障,使其在面对权势、人情压力时,稍有余地。”
这场闭门讨论持续了整整一个下午。众人从最初的震惊、迟疑,到逐渐深入探讨各种可能性和操作细节,虽然每一步都感觉如履薄冰,但一种前所未有的、试图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