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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章 律师初登场(第4节)

更为充分,他不仅引用了宋璟的案例,还搜集了其他地方类似的情况:“诸公皆言‘讼棍’之害,晏亦不否认其存在。然‘讼棍’何以有市场?正因百姓不懂法,不知如何依法维权,官府又往往无暇或不愿深究细查,使法律保护成为空谈。‘讼棍’趁虚而入,利用的正是这‘不懂’与‘不公’。若因噎废食,因惧怕‘讼棍’而禁止一切民间法律协助,则等于将无助的百姓完全推向‘讼棍’或忍气吞声。此非止讼,乃纵容强梁,压抑良善也!”

他提高声调:“我等修新律,欲使‘法平等’,欲‘明程序’,然若百姓无法接近、利用法律,则一切平等、程序,皆成画饼!故晏以为,与其让‘讼棍’在暗处操纵,不如将其纳入规范,去恶存良。可设‘讼师’之业,制定章程,对其加以管理、约束、引导。”

“如何管理?如何约束?”裴谈问道,他作为刑部官员,更关心可操作性。

“首先,设立门槛。”刘晏早有腹稿,“欲为讼师者,须通晓律令,通过官府(如刑部或州府法曹)的考核,取得‘讼师凭照’,方可执业。无照者,不得为人代写状纸、出庭辩护,违者重惩。其次,规范行为。讼师须遵守职业道德,如不得教唆虚构词讼,不得与官府胥吏勾结,不得向事主漫天要价,收费需明码标价、立有字据。其代写的诉状、在公堂的辩词,皆需署名,如有不实或故意曲解律法,需承担责任。再次,明确权利义务。讼师有权依法查阅案卷(非机密),有权在公堂上为事主陈情、辩护,官府不得无故禁止或歧视。但其活动须在公堂之上、律法之内,不得在庭外滋事,干预司法。”

徐有功补充道:“还可规定,对贫苦无力者,官府可指派通过考核的讼师提供协助,费用由官库支给,或责令欺压良善的富户承担。此亦体现‘法平等’之意。”

狄仁杰缓缓道:“此议……或可尝试。然名称‘讼师’仍显刺眼,易招物议。或可称为‘代书人’、‘陈情士’,侧重其代写文书、依法陈情之职能,弱化其‘唆讼’色彩。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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