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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4章 宪法大纲议(第3节)

最关键、也最敏感的一条,“嫡长子继承,古之通义。然,嫡长子若有恶疾、失德、或早夭,当如何?庶子贤能,可否立之?若皇帝无子,又当如何?兄终弟及,或择宗室贤者?此等国本大事,若无明文定制,一旦有变,则朝野猜疑,祸起萧墙。不若趁陛下在时,威望正隆,明定继承法度,详细规定各种情形下之继位顺序、程序、乃至废立之条件与流程,镌于金石,藏于宗庙,布告天下,使嗣君之立,有法可依,有例可循,或可绝觊觎之心,定臣民之望。”

武媚娘沉默着。确立明确的继承法,对她而言,既是巩固她身后政局稳定的需要,也意味着对她自身权力来源(非传统嫡长继承)某种程度上的“否定”或“规范化”。这其中的矛盾与权衡,极为微妙。

“再比如,”李瑾见她没有立刻反对,继续道,“宰相、大将军、三公九卿等国之股肱,其任免之权,虽在君上,然可否略定章程?譬如,宰相出缺,当由在朝三品以上重臣及御史台、翰林院(若有)公推数人,奏请陛下择定?此非分君权,实为集众智,防偏听,亦使大臣任免,稍依成例,减少私相授受、幸进之门。陛下乾纲独断,自然可从不佞,然有此一议之程序,亦显陛下纳谏如流,光明正大。”

这是在尝试对最高人事权施加一点程序性约束,将皇帝“独断”包装在“公议”形式之下。

“又如,涉及增减天下常赋、新开重大工程、对外兴兵征伐、修改律令格式等军国重事,”李瑾的声音更轻,但更清晰,“可否明定,必须经由中书省起草诏令、门下省审核封驳、尚书省具体议行此固有流程之外,更需召集重臣、相关衙署长官、乃至……可仿古制,设一‘咨政堂’或‘国是会议’,由致仕元老、清望宿儒、乃至从地方刺史中择贤者入值,不预日常庶务,唯遇此等大事,则需咨问,其议当录于起居注,与诏令同颁,以示慎重,防……防一时兴起,或受蒙蔽,而致倾国之祸。”

这已经触及了决策机制的核心,试图引入一个类似“咨询议会”或“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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