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任何可能削弱君王神圣性与绝对权威的条文都极为敏感和抵触。
“崔尚书此言差矣。” 刑部尚书,一位相对务实、深受李瑾影响的官员沉声道,“写入宪章,正是要彰其重要,定为根本。律法可修可改,宪章高于律法,非经特定程序不得轻动。此条旨在明确,即便君王,亦需遵循律法程序,不可凭一己好恶,肆意剥夺臣民性命家产。这正是为了维护律法尊严,防止……防止冤滥。” 他最后几个字说得很轻,但在场众人都明白其意——武则天朝初年酷吏横行、罗织构陷的阴影,并未完全散去。
“那这条呢?” 另一位出身关陇集团的官员指着草案另一处,声音尖锐,“‘臣民有依法科举入仕、依才授官之权利’?科举取士,本是朝廷恩典,广开才路,何时成了臣民的‘权利’?若人人皆以为有权利科举、有权利做官,朝廷不能取才,岂不是要天下大乱?此条断不可行!科举乃为国选才,岂是人人可求之‘权利’?”
“还有这条,‘臣民有陈情、诉讼、申辩之权,官府需依法受理,不得阻挠、拖延、枉法裁判’。” 一位御史台的官员皱眉道,“若如此,刁·民讼棍岂不蜂起?些许小事皆要告官,官府如何应付?此条看似保护小民,实则助长刁风,扰乱吏治!”
“此言谬矣!” 宋璟终于忍不住,出言反驳,他虽也觉有些条文过于超前,但更看重其约束官府、保护良善的初衷,“民有冤屈,若无门可诉,或申诉无果,则冤气郁结,易生祸乱。给予陈情诉讼之权,并规定官府需依法受理裁判,正是为了疏解民怨,彰显朝廷公正。至于刁·民讼棍,自有律法制裁,岂可因噎废食?”
张柬之也补充道:“诸位,李相提出此宪章,本意是为国定规,防患于未然。其核心,便在‘权责’二字。既要明确君王、朝廷之权责,亦需界定臣民之权责。所谓臣民之‘权利’,非是凭空赋予,而是自古有之。圣人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又云‘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父母对子女,有养育教诲之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