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子女对父母,亦有奉养孝敬之义。此乃天伦,亦是君臣之道。宪章所言臣民权利,如生命财产不受非法侵夺,如科举入仕之途公平开放,如冤屈有处可申,正是‘父母’对‘子女’应尽之责,亦是朝廷保有百姓、稳固社稷之必需!岂可视为洪水猛兽?”
他巧妙地将“权利”与儒家的“责任伦理”挂钩,试图在传统话语体系中为这些新概念寻找合法性。
狄仁杰端坐主位,一直凝神静听,没有轻易表态。他深知此事之难,难于上青天。李瑾留下的理念骨架太大胆,几乎是要重新构建一套政治伦理和权力运行规则。如何将这些理念转化为能被当下绝大多数朝臣、乃至天下士人接受的条文,同时又不失其制约权力、保护臣民(哪怕是有限保护)的初衷,需要极高的政治智慧和文字技巧。他必须平衡各方,既要推进皇帝认可的宪章制定,又要避免引起过于激烈的反弹,导致事与愿违。
“诸公,” 狄仁杰缓缓开口,声音平和却带着不容置疑的份量,“陛下旨意,是为江山社稷长远计,制定根本大法。宪章之要,在‘定分止争’,明确各自权界,使上下有所遵循。关于臣民权利之条款,确需慎之又慎。老夫以为,可把握几个原则。”
众人安静下来,看向这位德高望重、被皇帝委以主持起草重任的老宰相。
“其一,所有条款,需有经典依据,或可从现行律令、祖宗成法中引申而出,不可凭空创造,更不可与圣人之道、朝廷纲常明显抵触。譬如‘生命财产’之保,可引《礼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及《孟子》‘制民之产’;科举之公平,可引《尚书》‘明明扬侧陋’及本朝科举取士之祖制;诉讼之权,可引《周礼》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及历代帝王‘慎刑恤狱’之训。”
“其二,条款需立足现实,考虑可行。不可过于理想,脱离当前吏治、民情。譬如,可强调‘依法’、‘依制’,将权利之行使,框定在现行律法与制度框架内。如此,既彰保护之意,又不至于立刻冲击现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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