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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章 臣民权利书(第4节)

“其三,权利与义务,需对等而言。享权利,亦需尽义务。臣民之权利,可写。臣民之义务,如纳税、服役、守法、忠君爱国,亦需明确写入,且位置在前,以示君臣大义,本末有序。”

“其四,行文需庄重、凝练、留有余地。多用‘依制’、‘依律’、‘不得无故’、‘非经程序’等语,为具体执行留下解释空间。避免使用过于绝对、容易引发争议之词。”

狄仁杰的四点原则,可谓老成谋国,既试图落实李瑾理念的精髓——对权力的制约和对臣民基本权益的承认,又充分考虑了现实的政治阻力和接受度,试图在理想与现实、创新与传统之间找到一条可行的窄路。

“狄相高见!” 不少中间派官员点头称是。崔日用等保守派虽然仍觉不妥,但狄仁杰提出的原则,至少在表面上都立足于儒家经典和现有制度,让他们难以从根本道理上反驳,只能就具体措辞进行争论。

接下来数日,起草小组陷入了对具体条款字斟句酌的激烈辩论中。每一句话,每一个词,甚至每一个字的顺序,都可能引发长时间的争吵。

关于“生命财产权”,最终措辞为:“臣民之身家性命,及合法所置田产、宅邸、资财,受律法保护。非依国家律令,经有司明正典刑,或为社稷安危、非常之时依法征用并予补偿,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夺、损毁。” 增加了“合法所置”、“明正典刑”、“依法征用补偿”等限制条件,强调“依法”,并给“非常之时”留下了口子。

关于“科举入仕权”,措辞更为含蓄:“国家设科举、选贡诸途,以广纳贤才。天下士子,凡身家清白、通晓经义、符合定制者,皆可依制参与,朝廷当以公心取才,勿拘门第,以显至公。” 将“权利”弱化为“皆可参与”,并强调“依制”、“符合定制”,且与“勿拘门第”的进步理念结合。

关于“诉讼申辩权”,则写道:“臣民遇有冤抑,可依律向有司陈情、诉讼。有司需依法受理,详加勘问,公正裁判,不得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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