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为基础,并融入了制度物权法的部分内容,遂成为完整的物权法。二是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等全部物权主体纳入物权法规定之中,对他们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和法律关系进行统一规范与调整。三是物权的客体比较全面,突出了自然资源的特殊作用,一些重要的无形物和智慧物也列入其中,物的利用水平总体上得以提高。四是农村社会式物权法和城市社会式物权法同时并举,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并举,并对于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严格区分。六是制度物权法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得以充分体现。
古典物权法全部为私法,极少涉及到公法,物权的主体和客体并不全面,光是私有制主体,为有形物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两大类型,比较笼统。对于城市社会式物权法不太重视,一些农村社会式物权法成了死亡条款,如永佃权、永小作就是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社会的到来而名存实亡。
1.普通物权法
普通物权法,是一种规范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常规性物权的民事法律,一般不涉及到担保物权范畴,却可以穿插并补充相关的制度物权内容,籍以增强物权法的系统性、强制性、实用性功能。在普通物权法中添加制度物权法的元素,是系统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尤其是社会主义物权法的基本要求。
2.担保物权法
担保物权法,是一种规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债权性物权的民事法律,一般是从普通物权中升华而成的限期实现的优先受偿权,也可以穿插并补充相关的制度物权内容,籍以增强物权法的系统性、强制性、实用性和专业性功能。在担保物权法中添加制度物权法的元素,是系统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尤其是社会主义物权法的基本要求。
3.制度物权法
制度物权法,亦称行政干预型物权法。指规范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和主导普通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的物权法。旨在以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兼顾国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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