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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第4节)

发扬了古罗马法的物法传统,将土地所有权进一步公权私化,同时又利用“所有权限制”来提倡限制私人的不动产和动产,平衡自物权与他物权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物和物权

(1)物。近现代大陆法系物权法之物,在罗马法基础之上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了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以外,所有的人造物、遗失物与无主物、与人们生产生活有关的不可称量物,包括对人类社会的有益物和部分的有害物,以及部分的智慧物,均列为物的对象、权利与义务的客体。如关于“不可称量物”,是基于近现代物理学、化学、光学、数学、医学与免疫学、建筑学等科学技术而成就的新型物,将自然科学、技术科学与社会科学、物权科学结合起来,赋予类似于阳光、空气、土壤、生活环境等不可称量物以新的内涵。

(2)物权。近现代大陆法系物权法之物权,已有系统成文的《物权法》加以明确规定,在罗马法基础之上范围进一步扩大,也有删除的内容。用益权、用益物权、永佃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留置权、反担保物权,以及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物权利用请求权等,都是扩大了的物权类型。在资本主义制度条件下废除了奴隶制,全部公民是自由人和均可作为物权的主体,因此人本身不再作为财产权和物权对象。

3.划分依据

之所以将近现代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也作为广义的古典物权法看待,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基本的理论体系仍然没有脱离欧洲中世纪前后的古典物权法理论体系。虽然在理论上确实有不少建树,甚至于可以说是汗牛充栋了,但是土地所有权进一步公权私化的结果,违背了物权和物权法发展史上的客观规律。土地所有权是物权法中最重要、最核心、最大宗和最有标志性意义的法权,这种所有权理不清,其他的物权关系就会变得混乱不堪。大陆法系物权法至今对于所有权的概念五花八门,有不讲权能的,有一项、二项、三项或者四项权能的,还有支配权、统治权、控制权等各种理论的都有。(2)近现代大陆法系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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