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和其他人所有权,是普通物权法中的五大等级或者类型物权。普通物权法中可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一般占有权和一般享用占有权等五大等级以上的类型物权,这还不包括信托式物权在内。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各种普通物权人的物权指标。全民、集体、集合所有制中存在大量的制度信托式财产权,也是日常式制度信托式财产权。除此之外,普通物权法中存在大量的不同形式与风格的财产支配权、管领权、排他权、追及权以及共有权、专有权。
二、基本特征
普通物权法基本特征如下。
一是所有权中心论。亦称物权层次论。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为中心,与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占有权等他物权产生物权关系。一般而论,所有权在普通物权法中是占主导地位的自物权,其他的各种他物权是居于从属地位的小物权。(醉书楼 www.zslxsw.com)所有权和其他的物权均可以设立制度信托物权或者普通信托物权,而制度信托所有权、一般信托所有权的权力仍然优于其他的非信托类和信托类物权。
现行的普通物权法主要是突出了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两个层次。除此之外,还有用益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等第3至第5个层次。一般而论,物权层次越高则权利或者权力越大。但所有权中心论和物权层次论也不是完全绝对的。公共利益中心论是比所有权中心论更高档次的中心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有权人以及其他物权人应当为此作出让步甚至于牺牲权利。地役权是一种准公共利益的他物权,无论是涉公或者涉私的地役权,都可以对于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合理的侵入。
二是所有权关系论。无论是谋利类或者非谋利类物权关系,也无论是直接的或者间接的物权关系,当事人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与财产所有权产生这样那样的物权关系。其中,不动产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最为突出,所派生出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利用权、作用权花样繁多,有的不动产物权关系甚至于可以维持数十年至数百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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