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一般需要在商品交易或者物权交易中发生物权关系。故不动产所有权基本上是一种开放性的主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则存在开放性、半开放性和隐匿性的不同特征。名义上,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是完全封闭性的,即使如此,其土地使用权仍然是可以依法对社会开放。
三是财产权限制论。亦称所有权限制论。物权人行使财产权都要搭配一定的义务,或者对于物权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对于国家、社会、公民履行义务。以履行义务的办法来限制财产权人,是一种兼具成文法和习惯法的行之有效的限制措施。其对应办法,就是权利越大义务也就越多。其中,对于所有权的限制是主要的限制对象。
财产权限制论是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的。遵纪守法和禁止滥用权利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相邻关系和谐原则、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等行为规范化,是财产权限制论的基本要求。财产权限制与财产权保护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两者不可偏废。
四是财产权辨识论。普通物权法中的财产权类型很多,有的是变幻莫测,有的物权关系错综复杂。依据一定的物权法理仔细辨识财产权,厘清财产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以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大致上,动产所有权的设立以动产交付为公示条件,需要登记的动产别当别论。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项物权的设立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但分为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和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两种形式。前者是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后者不登记可以勉强凑合,但当事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占有,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法律效力很低。
辨识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实际上包括财产权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派生性财产权利与义务的确认、设立、保护、保持、限制、变更、融合、转移、转化、调整、整合、离合、增长、升格、消灭、消失或者复活、圆润、回溯、回旋、回报、排序、排他等法权状态的各种辨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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