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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第4节)

既要辨识权利,又要辨识义务,有很多的辨识方法与可比较的模式。

在合同法中,存在合同关系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担保法、民法通则也有这种倾向,只是轻重程度不同而已。那么,普通物权法实行的是物权关系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哪些需要保留、哪些不需要保留合同关系中心论,则有赖于普通物权法之财产权辨识论来进行重新定义。毕竟普通物权法是一种与众不同的财产权法,这里面有固化、半固化和非固化类型的财产权,有登记生效主义的财产权,有先天性和后天性的财产权,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财产权,还有不可变更、不可转移的财产权等等,这跟合同法中大众化、交易化、契约化之类的财产权是有本质区别的。

五是低级物权法。从法律效力层面上讲,普通物权法属于低级物权法品种,这主要是指其强制性手段和技术性措施不及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每当在普通物权法中变更为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之后,普通物权法就自动地让位于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

如果普通物权法中的项目变更为担保物权法后,就由所有权中心论变成了担保物权中心论,原有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基本或者全面改观。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这些他物权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优先受偿权、完全清偿权和对于债务人(所有权人)的财产占有控制权等项担保物权,实际上是以担保物权法取代了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可以压制和取代普通物权,但普通物权不能压制和取代担保物权。由此可见,普通物权法是一种低级物权法。

如果普通物权法中的项目变更为制度物权法后,就由所有权中心论变成了公共利益物权中心论,原有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全面改观。公共利益物权是比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更加优先的一类特种物权,其主要是依行政手段来行使的权利,经济手段是次要手段。最通行的是依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单位、个人的财产,国家征税、行政性收费与罚款自不待说。通常情势下,公共利益物权人是以减弱、消灭或者没收普通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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