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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第2节)

系,而不是要解决自物权与他物权之间的物权关系。一般而论,留置权强于质权、抵押权,质权强于抵押权。其中,最高额抵押权强于一般抵押权,权利质权强于动产质权。

二是担保信托关系论。亦称所有权受限制论。担保物权之所以受到债权人青睐,并且为债务人所愿意接受,是因为在担保过程中形成了互为信托的新型财产权关系。原则上,债权人是担保财产的信托物权人、债务人是担保财产的信托义务人。具体情势下,在债权人已经占有担保财产的情势下,债权人要保证所占有控制的担保财产不毁损、灭失。如果没有约定,债权人既不能提前、也不能迟延实现担保物权,因为债务人有权抗辩债权人强迫还债或者无端占有担保财产。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就所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得积极配合债权人清偿债务。{醉书楼言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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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信托关系论是比合同关系论更具法律强制力的物权杠杆和经济杠杆理论。合同关系论是一种软约束力的方式,主要依赖于债务人自觉遵守合同条约,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没有占有控制权和优先受偿权,故合同违约、拖延债务的现象险象环生。担保信托关系论赋予债权人以对于所担保财产的占有控制权、优先受偿权等特种物权,可以责成债务人限期还债,债务人不能随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时间,更不敢逃避债务。

担保信托关系也是围绕财产所有权展开的,而债权人不能以取得担保财产所有权为先决条件。原则上,要么以金钱另外清偿债务,要么就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清偿债务。无论是紧俏商品或者是滞销商品,以取得担保财产所有权为先决条件是不规范的信托关系。

三是担保财产法锁论。亦称债权锁定所有权论。担保财产法锁,是由债权人主持的债权与债务的法律锁链。这条法锁,可以从普通合同的主债权连接到担保合同的优先债权,可以锁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及完全受偿权,直到完全解除法锁关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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