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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第3节)

止。

担保物权之所以能够发展成为较高层次的物权关系,首先是担保物权法锁关系起到了关键性的牵制作用,其次是担保物权信托关系起到了助推性的相互监督作用。法锁关系是基于确定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而成立,信托关系是基于防止法锁关系人滥用权利而设立,两者之间的物权化方针是有所区别却是异曲同工的。

担保物权法锁关系之所以优于普通物权法锁关系,是因为这种法锁关系能够控制人、财、物的三个方面,配套了标的物控制占有权与处置权、优先受偿权以及完全受偿权,所有这些权利是由担保物权法锁关系派生出来的。普通物权法锁关系就是普通合同法锁关系,在这里存在合同关系是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这种普通法锁关系只能控制财的一面,并且是软约束的一面。然而,担保物权法锁关系并非唯合同是举。留置权只认债权债务关系,不认是否有合同关系。如果质权、抵押权是由普通合同和普通法锁关系转化而成,并且在主债权合同中标示得很规范很清楚,或许也不一定需要重新签订质权合同或者抵押权合同。

四是优先受偿权论。亦称优先处置权论。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指担保物权法专门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担保物权人度德量力的一种特殊化的物权。其立法目的,在于依托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建立健全巩固的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的物权化与债权化模式,打破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的普通物权格局,授予担保物权人对于担保标的物或者权利以一定的控制占有权与优先处分权,和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确保担保物权之法律效力与法锁效力,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优先受偿权,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1)内外有别的优先受偿权。内指有担保物权关系的优先受偿权人,外指无担保物权关系的优先受偿权人。优先受偿权主要是针对“外”的,对于非担保物权人自然有铁定的排斥性。如果针对“内”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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