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所谓的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很大程度上是自然形成的,也是符合物权关系发展史上的客观规律的。即使是私有化的资本主义国家也要一律尊重这种客观规律。
国家法人的财产是涵盖一切领域、最大宗和数量最多、变态形式最复杂的一类超级巨大的财产包,同时又是最容易遭受侵占、哄抢、截留、私分、破坏和损失浪费的一类财产关系。况且,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是全体人民的核心利益,一旦遭受破坏,全社会的利益关系就会如雪崩式遭受破坏。因此,充分利用各种法治手段和技术手段来统一解决所有制关系法中的各种问题,始终是重中之重、关键作用之关键作用。
大致上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是强制性程度最高、密集性最集中的技术物权法。
最典型的代表作是财产刑法、行政处罚法之量化法。财产刑法将犯罪行为、犯罪所得一一量化,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全部进行技术处理,从而形成最高端的法律威慑力。行政处罚法将行政责任、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统一进行定量分析和技术处理,其中的罚款额度是典型的技术物权法。
理论上,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禁止类法律法规,应当是强制性程度最高、密集性最集中的技术物权法,并且是最典型的“科学技术物权法”,而实际应用中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没有达到应有的强制性高度。
二是强制性程度高、密集性集中的技术物权法。
最典型的代表作是自然资源配置法、特定不动产归属法、国有财产保护五大禁止范围之量化法。矿藏、水流、海域、城乡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无线电频谱、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油气管道等设施、文物、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国家机关支配和控制的财产、国有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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