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所尊崇,不限于有形的不动产和动产之物。另外,物和物权,不限于积极物和积极物权,还有消极物、限制物和消极物权、限制物权等。
《德国民法典》第90条~92条,将物分为有体物、动物、代替物和消费物几种形式。动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受特别法(制度物权法)保护的动物不是民事主体交易的物。《日本民法典》第85条~88条,将物分为有体物、动产物、不动产物和主物、从物、天然孳息物、法定孳息物几种形式。以上定义涵盖物的主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他们受历史、政治、法理学、法典体裁等方面的限制,对于物的分类非常古板与狭隘。这种学术思潮对于中国学术界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二,所产生的物权关系不同。旧式民法中的物是作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流通物来对待的,着重点在于物的利用和财产权的保护。新式物权法中的物不仅仅指流通物,很多不动产、动产的非流通物和知识产权之类的派生物也有新的规定,是在对于所有的物权主体与客体进行全面确认的基础上再进行物权划分、物的利用和物权的保护的。旧式民法中所规范与调整的是狭窄的物权关系,新式物权法所规范与调整的是宽广的物权关系。故他们对于物的概念持消极态度和粗浅的认识。
第三,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旧式民法中的物,作为狭窄的财产关系和物权关系对象,主要由私法来规范与调整,公法所占的内容偏小,很少有行政法、行政经济法之类的制度物权法内容,着重在于平衡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新式物权法中之物,作为宽广的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对象,主要由公法来规范与调整,公法所占的内容较大,较多行政法、行政经济法之类的制度物权法内容,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份量大、权重也大,着重在于公私主体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对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和生活活动也不含糊。
有的人认为,民法上的物与物理上的物有联系又有区别。物理学的物体、物质,是由物的自然属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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