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1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0-1(第3节)

的,而法律上的物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而且还具有法律属性。不为物理学上的物,自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物;但虽为物理学上的物,也并非法律上的物。该观点还认为,民法上的物只能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而不是人身。现代法上人只能为主体,而不能为客体。不仅人身不能成为客体,人身上的某一部分不能成为客体,人身上的某一部分包括器官在未与人体脱离前也不能成为物。以人身上的某一器官为交易对象的,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人身上的组成部分只有在与人体脱离后才可成为物。人死亡后已无生命,不为主体,因而尸体可成为物(录自“互动百科”《物》)。确切地说,这种旧观点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定义的外延似乎是不周延的。关键在于,要认识到物、物的主体与客体以及物权、物权关系等,有时候事情会起变化的。

首先是,物的认识与归属并不完全限于成文法。任何法律是不能包罗万象的,世界上的物可能有数百万种,成文法怎么可能全部规定到位呢?实际上,除了法律上的物以外,还有大量的“准法律上的物”,这些大量成文法之外的物主要是由习惯法来确认的。

其次是,物的认识与归属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物的认识与归属,有的会受到社会、人文、自然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有些物原先进入法律的视野,后来由于情势的变化就不成为法律之物;有些物原先没有进入法律的视野,后来由于情势的变化就遂成为法律之物。

再次是,由物所产生的物权化方针是不同的。新式《物权法》是怀疑一切物又肯定一切物的。怀疑一切物,即怀疑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一切“物理学上的物体、物质”都可以产生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其中,法锁关系大部分是由法律关系规范与调整的,小部分是由习惯法规范与调整的。肯定一切物,就是肯定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一切“物理学上的物体、物质”都可以产生法律关系或者准法律关系。

譬如,人身上的头发,这是物理学上的物还是法律上的物?这是物权主体还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