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荒地、荒丘、荒礁等自然力全都是物,无论是否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全部是客观存在之物,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物。新疆罗布泊大沙漠是个寸草不生的地方,人类根本无法居住生活,更甭说从事农牧业和“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一部分,有一定的利用价值,是实实在在的一类物——国家的土地,中国利用这块土地进行了多次核试验。废弃的建筑物、构建物,没有什么经济价值,但毕竟它是客观存在之物,或许有利用价值、物权价值。
旧式民法理论中关于物的定义是狭隘的,分不清什么是客观存在物和意识形态物,分不清什么是公物、私物和易公物、易私物,分不清什么是自然之物、物理学之物和法律之物,分不清什么是利用价值之物、物权价值之物和经济价值之物、交换价值之物。古典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学者认为有形有体之物才是物权法之物,无形无体之物不是物权法之物,这种形而上学的立法观念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比如智慧物是全世界公认的最好的要式物,又是有形物与无形物相结合的双重物,对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会产生一定的深刻影响。
旧式民法理论中关于“物”的分类,有以下几类:(1)动产与不动产;(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3)主物与从物;(4)原物与孳息;(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7)特定物与种类物;(8)代替物与不代替物。这些分类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仍然不够全面。
当代物权法关于“物”的分类,除了以上列举的8大类以外,主要的还有以下几类:(1)有形物与无形物;(2)派生物与不动产、动产异性物;(3)要式物与略式物;(4)客体物与特殊的主客体合一物;(5)经济价值之物、交换价值之物与利用价值之物、物权价值之物;(6)特定的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和其他主体的特定物;(7)可废物与不可废物;(8)积极物与消极物;(9)普通物权法之物、担保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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