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物权客体?这是有经济价值还是没有经济价值?如果说理发者将他人一头漂亮的头发剪成阴阳头发,十分难看,这是论物理属性还是论法律属性呢?用旧式民法理论来解释物,很多问题就讲不通。《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身体权等特殊权利。如美容院美容时毁容甚至死亡,医疗事故致人伤残、死亡,工伤事故时伤残、死亡等,对照《侵权责任法》是侵害了身体权,对照《物权法》似乎是损害了权利人自身的“特种物权”(劳动关系的物权)。
又如,知识产权之物这种派生性物权之物,所搭载和针对的主要方面,是人的智慧即人本身——物的主体本身,至于具体的物—智慧产品的实物则居于次要地位。在这里主体物与客体物是不能分割的。而且,衡量智慧物的标准,不以经济价值为唯一标准。除此之外,智慧物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收藏价值、利用价值或者物权价值等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代替经济价值。旧式民法关于物和物权的理论拿这里一对照,显然是讲不通的。某些研究机构出版一些基础科学或者偏门科学的图书亏本了,根本谈不上经济价值,总不能说所出版的这种书不是物吧?
第四,法理逻辑不同。旧式民法中的物,是非专门性、非系统性略式物,是从微观物权法理学和经济主义、实用主义和唯心主义角度来解构“物”。(1)他们承认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不承认公事、政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2)他们承认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之类的物,不承认无经济价值、无交换价值、无流通渠道却有法理价值、社会价值、对世价值、存在价值、承认价值或者利用价值之类的物;(3)他们承认民法学上的物与物理学的物有区别,却扩大了两者之间的区别程度,而当代物权法是要尽量缩小两者之间的差别。天地之间、人世之间几乎所有的物,均作为法律对象或者准法律对象来对待,特殊情势下甚至于将人的身体当作物来对待。
在当代物权法中,荒山、荒滩、荒沟、荒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