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1
物权
一、基本概念
物权,系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物权。特殊情势下可由习惯法或者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规范与调整的物权。
物权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项物权。这是从总类上来概括规定的,实际上物权是多种多样的,并且在总类以下存在大类、中类、小类和若干个等级层次的物权。其中不动产和动产是最常见的物权,涵盖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各个物权圈子中,成为最显要的物权标志。
物权,一般指自然人、法人支配不动产、动产或者派生性财产的权利,有时候还包括对于无形物、特殊物保有的权利。物权法中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部分,实际应用中可能会遇到更低、更高层次或者变相形式的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及其他普通物权中穿插了一些制度物权法的内容。担保物权中也穿插了一些制度物权法的内容。制度物权法是专门性、系统性、定向性、统筹性的财产型物权法,大量存在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之中。制度物权法的效力全部优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但是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一般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
物权是范围更加广泛的财产权。所有的财产权均可以作为物权法考量,而有些物权未列入一般财产权法考量之中。主要是一些无形物物权、不可称量物物权、地役权、相邻关系物权和新式担保物权,未曾列入一般财产权法考量之中。
从物到物权、物权关系,从物权的确认、归属、保护到限制、消灭或者再生,物权法均条分缕析地进行了层次化、系统化、模式化的划分,任何大小之物和物权均可以作为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财产权主要关注的是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利,主要是界定所有权,对于用益物权以及更细小的他项物权不怎么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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