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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1(第2节)

定,故物权关系不够明朗化与系统化;而物权法中的物权既包括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又包括无经济价值却有物权价值、利用价值、保护价值的准财产权,故物权关系非常明朗化与系统化。

物权和物权法是最重要和品种最齐全的财产权工具,能够运用一般均衡原理和系统工程原理平衡国家、集体、集合(混合)、私人和其他人之各种各样的物权关系,这对于全面增强整个社会的物权化法制建设,促进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法制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特征

物权的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物权的单体性与社会性。

物权的主体、客体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社会性的面目出现。单体性物权一般产生比较简单的物权关系,多数是民事中的功利性物权。不动产物权一般是闭路循环系统,动产物权一般是开路循环系统。社会性物权一般产生比较复杂的信托物权关系,多数是公益性物权和民事中的非功利性物权,不动产和动产物权和特种物权一般是闭路循环系统。

第二,物权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主观性物权,是物权关系人把自己或者对方的物权看成是可大可小、可长可消的物权,他们不是要永久保持一种物权状态或者一种物权关系,而是要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度地调整物权状态或者物权关系。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尽可能地实现物权自由。客观性物权,是客观存在和基本上一成不变的物权,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物权或者变更物权关系,故少有物权自由、多有物权限制。

第三,物权的层次性与多样性。

物权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具有层次性与多样性。高等级物权可以控制低等级物权,低等级物权可以控制更低等级的物权;既有定限物权,又有反定限物权;既有支配物权,又有反支配物权;既有一般物权,又有特种物权;既有限制物权,又有自由物权;既有模式化物权,又有弹性化物权;既有自项物权,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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