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物权等各种各样的整合与融合性质,这其实是对于物权的排他性进行一定程度、一定性质的调整。
第六,物权的法定性与意定性。
我们常说“物权法定”,这是从总体布局上来说的。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物权、非明文规定不可的物权,必须逐条逐条地规定清楚,使得物权的确认、归属、保护、利用与限制、整合等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过,物权法对于某些物权是指令性或者强制性的,对于某些物权是指导性或者自由性的,总体上还是留有余地的。客观上物权种类繁多,形式多样,这为意定物权的存在与交易预留了空间;客观上需要在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之间作出一个合理的调整,使得物权法该刚则刚、该柔则柔。
第七,物权的数理性与物理性。
物权的数理性,标志着物权的增量、减量、除量、保有量以及实有量、虚无量等自然状态或者活动状态之特性,统称为数量物权。以模糊数学、逻辑数学为主,可以对于每种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进行规范、调整、限制与校正,揭示出各种物权的大小、有无的规律性。
物权的物理性,一方面体现在物的物理学特性上,一方面体现在物权的正能量、负能量、有能量等质量特性上,统称为质量物权。结合物权的数理性,共同地对于每种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进行规范、调整、限制与校正,揭示出各种物权的大小、有无的规律性。制度物权法中的矿藏资源物权、环境保护物权和普通物权法中的不可称量物权,是典型的物理学特征物权,即明显的物理物权或者质量物权。
第八,物权的积极性与消极性。
物权的积极性,一般是指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对于双方有益无害或者妨害最小化的导向性。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到圆满成功的地步,或者权利人行使特别物权时,通过努力将对他人妨害的性质达到最小化程度,就能表现出物权的积极性。从客体条件来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使得人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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