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投资权与国外投资权。(15)国家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行使税收权以外的分红权。(16)全民所有制的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中央企业与地方各级企业各自的物权与准物权。(17)社会公共利益品征收、征用权。(18)社会公共品配置与布置权。(19)一次分配权与二次分配权。(20)其他各种物权与准物权。(21)此项制度物权法准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并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
3.中级制度物权法之物权。(1)集体所有制的物权。(2)专有物权。二级控制物权。(3)专控物权。****控制物权。(4)一般物权。四级控制物权。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用于市场商品流通产品的一般所有权或者一般用益物权、一般用益权、一般占有权。(5)各种担保物权。(6)一级制度信托物权。(7)二级制度信托物权。(8)一级普通信托物权。(9)二级普通信托物权。(10)特别优先权与一般优先权。(11)特别排他权与一般排他权。(12)永久保护权与一般保护权。(13)集体成员的身份权、共有权、共管权与优先权。(14)集体财产的一次分配权与二次分配权。(15)其他各种物权与准物权。(16)此项制度物权法准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并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
4.低级制度物权法之物权。(1)集合所有制之制度物权法类物权。(2)集体所有制中向集体成员私人倾斜的承包土地长期使用权。(3)依法分配的自留地与自留山、宅基地等农村土地的长期或者永久使用权。(4)集合所有制从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合作中取得的自然资源优先占有权。(5)集合所有制依法集资和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6)全体股民的身份权、共有权、共管权与优先权。(7)集合所有制财产的一次分配权与二次分配权。(8)私人重要的财产权受刑法等制度物权法的保护。(9)单位、个人的财产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国家征收征用获得经济补偿等权利。(10)单位、个人的财产因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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