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制度物权法的法锁关系,是侵权人违反法定债权债务而产生的向心型法锁关系,包括债物权关系、物债权关系。这是宏观物权法研究的范畴,不是微观物权法研究的范畴。
制度物权法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向心型法锁关系。每个国家的制度,都需要以保护公共利益为中心,故公益性的债权法锁普遍优先于私益性和其他利益群体的债权法锁。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益债权法锁肯定应该更加向心一些。只有运用一般均衡原理和系统工程原理来界定不同形态的法锁关系,突出公益物权和公益债权的特别优先地位,才能一揽子理顺各种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二是两栖式法锁关系。一栖是非流通领域的法锁关系。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的专项财产,包括专属财产、专有财产、专控财产等,属于非流通领域或者限制流通的领域的固定财产,当被非法侵占以后,侵权人的财产转而被权利人扣押,就形成了特殊的债物权法锁关系。另一栖是流通领域的法锁关系。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的一般财产,可以与国内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交易的,与其他权利人平等竞争的,则适用于民商事一般的法锁关系,包括一般的债物权关系、物债权关系。三是始终存在制度信托的法锁关系。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这两种所有制,包括他们混合的所有制在内,铁定了是制度信托所有权制度。国家机关是全民所有的第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国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是全民所有的第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财产委托人是全体公民;集体机构是集体所有的第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集体企业是集体所有的第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财产委托人是全体集体成员。所谓制度信托,指特殊的财产权法钦定的客观上的财产权体制,且是固定的财产权模式,区别于一般的信托财产权模式。混合所有制、上市公司等公司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度信托财产权和制度信托法锁关系,但一般是受民商法规范与调整,一般不受公法规范与调整。四是法定的法锁关系。关于公共财产与法锁的保护,有一整套法律制度和一整套监管机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