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简称普通物权信托关系。是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等级式“偏正物权”信托关系,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之上的比较随意、轻便的合同型、一般式民事信托关系。包括趋利的和非趋利的信托关系,前者追求的是物尽其利,后者追求的是物尽其用,都要追求物权关系的圆满状态,使得寄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处于相对公平合理的状态。
2.担保物权法之信托关系
担保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简称担保物权信托关系。是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等级式“偏正物权”信托关系,是模式化、流程式、限期式的信托关系,完全是趋利性、相互寄托性的商事信托关系。它与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对世关系等共同发挥作用,使得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趋于平和公正,完全有序地清偿债权债务。商品经济愈是发达、社会分工协作愈是精细、产权交易愈是频繁的地方,愈是要求建立健全现代化的担保物权信托关系。
三、制度物权法之信托关系
制度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简称制度物权信托关系。是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强制式“偏正物权”信托关系,是定向型、常规式、大宗式、强制式、威权化、制度化信托关系。所谓制度物权法,就是指以各种专门的经济法、行政经济法、刑法等公法来规范与调整财产支配权的法系。这些法律中存在大量的物、物权与物权关系以及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却往往是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关系来标示,是粗线条勾勒物、物权与物权关系以及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然而,普通物权信托关系学和担保物权信托关系学的一些法理基础知识,运用到制度物权信托关系学里面以后,就会熟练地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解决更多、更复杂性的实际问题。
制度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的一般特征,除了以上列举的信托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以外,可能存在以下几个特征:(1)是定向型、常规式或大宗式“偏正物权”信托关系。制度物权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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