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存在中介式物权或者中介式债权的地方,不正确认识与处理信托关系,就不能正确认识与处理主物权关系与主债权关系,这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总体上说,纵观信托关系的立法与理论实践问题:(1)在私有制国家,英美法系做得好些,大陆法系做得差些。英美法系关于公有制的信托关系法仍然不够重点突出,大陆法系的更差一些。(2)在公有制国家,突出了公有制的信托关系法(主要是所有制法,专门的信托关系法可能不如英美法系的做得全面)。但立法上与基础理论上还有些空白点与欠缺之处,在平衡制度信托关系与一般信托关系方面需要加强研究。事实上,人为地将制度信托关系与一般信托关系、公法上的信托关系与私法上的信托关系、物权信托关系与债权信托关系完全割裂开来,只能是坐井观天弄巧成拙,从而得不偿失。
信托关系的基本特征:一是内向型物权关系或内向型债权关系。二是亚财产权或者准财产支配权关系、“偏物权”关系。三是精细化广谱化的财产权关系。
二、普通信托关系
普通信托关系,指在一般民商事活动中产生的一般信托“偏正物权”关系,分别包括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民事信托关系和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商事信托关系。常见的是流通领域的趋利型信托关系,日常生活中也会发生非趋利型信托关系,或者发生两者兼有的信托关系。这种信托关系一般是由当事人的合同财产支配权关系成立的,少数是法定的。诚然,意定的转变为法定的、或者法定的转变为意定的,流通领域的转变为日常生活的、或者日常生活的转变为流通领域的,以至于普通信托关系的转变为制度信托关系的、或者制度信托关系的转变为普通信托关系的,也是有可能发生的。
普通信托关系的一般特征是:(1)意定的信托关系是主流。(2)离散程度不同。(3)隐约程度不同。(4)等级制度不同。普通信托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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