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其表现为,一是优先享有其权利以及溯及权;二是先成立的物权以及溯及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但是,后成立的物权之权能、权阶、物权价值高于先成立的物权之权能、权阶、物权价值,并且可以取代先成立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的优先权被后成立的物权的优先权所取代。
其二,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普通物权又存在普通债权时,在清偿债权之前所有权优先,在清偿债权之时债权优先。普通债权是不附带担保物的合同债权,其与标的物产生债权加物权的交合关系是随机性碰巧性的。因此,普通物权法中,在多数时候是“物权优先于债权”,少数时候是“债权优先于物权”。
其三,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本位优先权又存在拓展优先权时,需要行使拓展优先权的同时,适当地保证本位优先权以及溯及权。
其四,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运动优先权又存在静止优先权时,尽量保证静止优先权与溯及权。运动优先权,是在生产、流通、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中经常发生的优先权,主要是用于保证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交易优先权。
二、担保物权法之排他关系
担保物权法之排他关系,简称担保物权排他关系。是排斥异己型、非对称式、模式化、流程式、限期式和反定限物权式排他关系。是为担保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担保物权关系提供可靠的优先权、对世权和溯及权的法律保护机制的物权平衡关系。
担保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被妨害之虞,担保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中止不法行为的权利,权利人既可以选择行使普通物权法之物权请求权,还可以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法之物权请求权。补充物保请求权、补充人保请求权、补充权利保请求权、处分担保物包括孳息物请求权和提前清偿请求权、优先受偿请求权、余债追索请求权、法院判决强制执行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是担保物权法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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