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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1(第2节)

与物权法相对应,就适用物权法的规则。虽同为“一物一权”制,普通物权法是在所有权中心论基础上实施的,担保物权法是在担保债权中心论基础上实施的,制度物权法是在公益物权中心论基础上实施的,法律约束力、执行力和溯及力都有程度上的差异。

确认物的归属,另一个规则是“平等参与”制,即在一个物之上由平等主体来参与,相互争夺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一项权能或者多项权能。能够取得四项全能权能的,可享有所有权即自物权(高级物权);否则就取得一至三项权能,只能享有他物权(低级物权)。增加或者减少权能,与增加或者减少义务是相匹配的,当事人的付出越多所得到的回报应当是越大的,反之是越小的。

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受立法条件限制,不能调整全部的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只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所谓的平等,指的是在自由流通领域,各方面权利人公平竞争机会平等,任何人也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所有权归属的基本规则是:(1)在禁止流通领域,物的所有权与利用权是封闭式的,法定的所有权便成为固化的专属所有权;(2)在限制流通领域,物的所有权是封闭式的,利用权是有限度的下放的,法定的所有权便成为固化的专有所有权或者专控所有权,利用权是半固化的他物权;(3)在自由流通领域,物的所有权和利用权全部是开放的,其中一些有收益权的权利人或多或少地从同一物中取得产品或者服务方面有限的成果所有权。

物的归属,有各种各样的方式方法,而物权法理所当然地承担此法律重任。

所谓物的归属,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的归属、对世物与对人物的归属,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归属。所有这些不动产或者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归属,可采取层层递进或者层层剥笋的办法来解决。

二、按法系归属

物的归属,关系到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限制和统一规范与调整。所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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