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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1(第3节)

千头万绪,归结到一点,首先是要认清种类物或者标的物所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物权法不是简单的财产权法,需要积极应对财产权的多样化、多元化和复杂化,而物权制度本身就包含了等级财产权制度,立体性地透视物的归属之内在本质是必需的。

第一层,制度物权法的归属。

制度物权法的归属,采公共利益财产权中心论为主要的归属办法,主要由行政法、专门经济法来规范与调整物权归属。强制性手段是其主要特征。某些通用的制度物权法,可以直接纳入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范畴,其物权归属、物权调整的法律效力优于任何其他各种物权法律的效力。

制度物权法的归属,这里主要指的是公共财产的归属。广义地说,主要是指自然物或者公益物、固化物、大宗物、特定物的归属。

首先是物的所有权的归属。(1)法定信托所有权人全权支配公共财产,或者附带享有受限制的收益权与财产分配权;(2)法定信托所有权人非全权支配公共财产,不享有本财产的收益权与财产分配权;(3)可流通财产以有偿转让方式移转财产所有权;(4)因生产经营、征收、征用、征税、募捐、没收财产、意外取得等方式而取得或者替换所有权;(5)公益、共益、自益之自益、分益财产所有权的分类归属;(6)专门所有权、专业所有权以及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普通所有权公益、自益之自益、分益财产所有权的分类归属;(7)法定自然物或者公益物、固化物、大宗物、特定物所有权的归属;(8)其他移转或者变更财产所有权的方式。

其次是物的他项物权的归属。(1)可流通财产以有偿出租方式移转财产利用权;(2)可监管财产以公益出租方式移转财产利用权;(3)财产所有权保留,对外有偿或者无偿下放财产使用权;(4)向社会大众或者特定人群提供多种公共物品服务的发散物权;(5)专门他物权、专业他物权以及专属他物权、专有他物权、专控他物权和普通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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