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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8-1(第4节)

道特性。受制度物权法诸多条件限制和交换代价过高、难以变现、不可移动与区位固定、经久耐用、以租代售等条件影响,导致不动产的买卖流通渠道弱小狭窄。目前,商品房的流通渠道没有多少限制的,集资房、农民在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和公寓房、政府解困房等房屋的流通渠道受到限制,划拨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的流通也有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至于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转让,受制度物权法限制的范围更加广泛。

6.价值量大与奇货可居。与一般物品相比,不动产不仅单价高,而且总价大。有时候,经过开发商的盘活,可以将不毛之地变成黄金宝地,甚至于炒作成寸土尺金。城乡土地开发利用大潮中,各地公开拍卖、出让的地王不断涌现,地方政府因此而获得非常可观的土地出让收入,但无疑大大加重了开发商和消费者的负担。

7.地方保护主义与长期保护。不动产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都在不动产的所在地登记机构进行,发生权属争议的仲裁、裁决也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司法机构进行。总之,不动产权益的保护,按辖地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程序。不动产的合法权益,很多是长期保护和永久性保护的,或者是不受或者少受诉讼时间限制的,这一点也与动产的法律保护有明显的差异。

二、其他类别的不动产

关于不动产的划分,各个国家是基本相同的,但也有例外情形。另外,在后现代社会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不动产,往往有更高的物权价值或者文化价值,应当引起人们高度重视。

1.特定的动产拟定为不动产

国际上并不是单纯地把是否可移动、移动是否造成价值的贬损作为界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唯一标准,而是以是否属于登记与重点保护对象、所有权主客体是否紧密统一,综合考量物的价值大小、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等因素,对于特定的动产拟定为不动产。譬如,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等,国际上通行将其界定为不动产。

2.可变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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