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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1

动产

一、基本概念

动产,是指能够从一地移往另一地的一切财产或者物品。通常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自然物或者人工物,包括动物,以及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无形物。动产数目极为丰富,且新兴品种层出不穷,它们籍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不同需要,繁荣经济社会的物质基础。绝大多数动产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必需品,能够提供人们生产、交换、流通、分配与消费。

除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需要登记公示的以外,一般采取交付生效的办法完成产权交易,在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等方面较少受制度物权法等特别法限制,主要由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规范与限制。动产品种极其繁多,日常交易也非常频繁,在法无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势下,动产的归属或许可以准用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的办法进行规范。动产归属的争议处理,一般需要在争议地区的人民法院就地解决,与不动产的按产权属地解决办法是不一样的。

广义的动产,除了传统意义上自然属性、物质属性、社会属性和物权属性意义上的动产以外,还应当包括派生性动产。派生性动产,目前没有正式全部列入物权法中规范,却是客观存在的。

动产的自然属性,指可移物的天然性、本原性、可利用性、可作用性和价值的对世性、对人性,无论是否经过人力加工,均有一定的物权价值或者经济价值。

动产的物质属性,指可移物的物理特性、化学特性、光学特性、磁力特性和机械特性、人工特性、畜力特性,均有一定的物权价值或者经济价值。某些动产可以化零为整,或者可以化整为零;某些动产可以或者不可以改变原样原貌;某些动产是耐用消费品或者一次性消费品;某些动产是金钱或者金融类票据,或者是人工生产的器物,或者是人工饲养的动物、种植的作物。

所谓的产,主要是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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