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之为“罗马式物权法”[1];
另一支是以1900年德意志帝国出台的《德国民法典》中的集装物权法为代表,其渊源主要有:1756年的《巴伐利亚马克希米里安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邦法》、1811年公布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1863年公布的《撒克逊民法》。其中,第二篇为物权法,包括所有权、时效、占用、抵押、地役权、用益权等。因此,德国物权法,可称之为“日耳曼式物权法”[2]。
物权法是以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为核心的分类财产权制度,因此,所有权是个纲,纲举目张。
不同国家不同的物权视角,对于所有权的定义是不一样的。其权能,有一项权能说、二项权能说、三项权能说和四项权能说等四种样式。德国物权法采纳一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随意处分其物”权(处分权);瑞士物权法也采纳一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对该物得自由处分”权(处分权)。法国物权法采纳二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占有权、处分权。此处的“享有”是“占有”的意思);意大利物权法也采纳二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处分权)。日本物权法采纳三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对自主物“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我国台湾省也采纳日本物权法同样的三项权能说与样式,即所有权的权能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俄罗斯物权法也采纳三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对自主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3]。中国的物权法别具一格,采纳四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对自主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4]。
中国物权法采纳所有权之四项权能说,较其他国家比较完整,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这为下一步深入探讨与修改物权法是大有裨益的。
无可讳言,中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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