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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1(第4节)

权法的所有权概念,仍然囿于古典式物权法的樊篱。一方面,将不动产所有权权能与动产所有权权能混同在一起,有牵强附会之嫌。虽然两种财产的所有权的权能都是四项式,可彼此之间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有强弱、难易之分。另一方面,土地所有权是极为特殊的一类所有权,将土地所有权混同于一般的不动产所有权无法自圆其说,物权法中最大的焦点难点问题就发生于此。更为重要的是,作为21世纪的中国物权法,深受传统观念的束缚,没有将大量的特别有分量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列入其中,没有将综合利用物所有权列入其中,也没有将零式所有权列入其中,国家的、集体的、聚合的及其他公有的所有权显得非常单薄而凌乱。

中国物权法融入了部分国家的、集体的所有权,这是一个大胆性探索,比较西方物权法有很大的进步。西方物权法,往往将物权法当作“私法”,公有制物权法不太受重视,条款相对较少。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社会主义的大国,中国物权法又作为21世纪的物权法,眼界应当更远,起点应当更高,物权概念应当更新,物权品种应当更多,物权法质量应当更优,物权法条款应当更充盈。唯有如此,中国的物权法,才有资格与世界上最优质的物权法相媲美,才能将中国物权法煅造成世界上最科学、最完善、最精确的物权法。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霍姆斯《普通法》),这句格言点出了法律来源于法律经验,又还原于法律经验。用法律实践、法律经验来检验法律、维护法律,而不是用主观判断、主观臆测来敷衍法律,这才是“立法、执法、护法”和永葆法律青春的奥秘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度过60多年的峥嵘岁月,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加上13亿人民的集体智慧,一定能够化作无穷的力量,一定能够克服各种困难与纷争,一定能够将中国的物权法煅造世界上最科学、最完善、最精确的物权法!

中国的物权法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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