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是好的,但是,物权法的漏洞仍然较多,许多利益群体的许多合理诉求未得到合理解决,特别是在制度物权法方面和公共财产保护方面显得相当的单薄,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因此而大打折扣。
本巨著全面解构分析中国物权法的内容,具有全面性、前瞻性、开拓性、建议性等几大特点。同时呼吁,物权法亟待修正,并请各界仝仁一起关注物权法的全面修改与完善,一起关注物权法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确化。
注:
[1][2]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第247页;第295~296页。
[3]全国****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草案)参考》第193~194页(有删节)。
一、所有权的概念
(一)对所有权概念的规定
1.概括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瑞士民法典》第641条第一款规定:“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规范的限制范围内,对该物得自由处分。”
2.规定两项权能
《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意大利民法典》第832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在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3.规定三项权能
《日本民法典》第206条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所有物的权利。”我国台湾民法第765条也作了类似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俄罗斯民法典》第209条中规定的三项权能与日本和我国台湾略有不同:“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属于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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