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1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一、基本概念
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简称计划经济,又称政府干预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相对。计划经济学派主张,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从国民经济的具体情况出发,由社会(政府)制定计划来统筹管理的国民经济。
计划经济的优点是:能够在整个国民经济范围内合理地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与自然力,使全民所有制的财产之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和信托所有权均得到明晰;能够在充分利用现有物质技术条件的同时,有步骤地采用和推广当代科学技术的先进成果,能够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使生产力布局协调平衡,保证社会生产按比例地发展;在社会投资、生产、流通、消费与分配相对均衡化的条件下,实现社会政治经济领域的扁平化管理,实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有效地防止经济过火、经济危机、重复建设、产能过剩和防止三大差别的扩大、规避两极分化趋势;能够形成集团化经济优势,抵御外国企业的市场侵占、经济侵略与产权渗透,保障本土民族企业的优先发展权和可持续化发展态势。
但是,完全彻底的计划经济对于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也是有不利的一面。由于过分强调公共所有制单兵突进,私人所有制、集合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的发展机遇会得到过分的限制,融资、投资、物流、贸易等渠道过于狭窄,也会影响到公众消费服务项目减少、难以促使他们物质文化水平的迅速提高;由于过分强调政府计划集权制,在一定程度上会束缚经营者和准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久而久之,会拖累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与快速发展;况且,市场信息瞬息万变,不确定因素很多,过于呆板的指令性计划太多,会使自己陷于进退维谷的窘境之中不能自拔,反过来不利于计划经济优越性的充分发挥。
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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