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首先是,各地区、各行业之间的生产力发展不均衡,投资、生产、流通、交换、分配、消费过于单一化,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的快速流通和方便居民消费,需要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同时发挥其他物权主体的积极性。其次是,公有制经济有不够机动灵活的一面,也不容易包罗社会经济的一切领域,且中国的剩余劳动力达3~5亿之多,政府不能全部包分配,在确保公有制为主体有前提下,发展其他所有制经济有利于缓解政府的投资压力、安排就业压力和职工保障的压力。
只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有利于国民经济均衡发展的帕雷特改进,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应当是可行的。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设立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与社会主义的政治民主管理制度相衔接,籍以保障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科学、合理、安全、有序地进行。社会发展的规律是,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作用于上层建筑。如果让私有制经济、外资经济、公私合营经济盲目发展,全面推行私有化,定会破坏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基本法,破坏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事实上,公有制经济一直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信托所有权制度也不完善,某些贪污腐化分子和投机倒把分子容易以各种手段来进行侵害与破坏,国有资产流失非常严重。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不仅仅是个抽象的概念,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既有量的比例,也有质的要求,必须建立一整套严格的保障机制来付诸实施。
从物权法角度解析,首先是要将全民所有制的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界定好维护好;其次是要将集体所有制的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及其信托所有权界定好维护好;其三是要将集合、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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