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其他人所有制的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界定好维护好。
公共物权与非公共物权的共同发展或者各自发展,并不是简单相加或简单相减的,而必须是要遵循一定的限制规律与一定的发展规律的。那种把公共财产贱卖光、分割光、白送光、糟蹋光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违背的,是必须要禁止和杜绝的。
2.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立法专家认为,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物权法,物权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权法调整的平等财产关系存在的前提,这也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存在的前提。没有平等关系就没有民法,没有平等的财产关系就没有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保障一切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理解本命题的中心思想,不能望文生义,应当运用哲学辩证法和相对论来加以深入理解。
首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是一定要完全排斥或者铲除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只不过是哪种成分多一些、哪种成分少一些而已。计划经济是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国民经济,在防止盲目投资、盲目发展方面和遏制恶性竞争、不顾公平、贫富不均、剥削抬头、经济危机等方面,以及重点保护国有经济、稳定就业、发展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成功经验。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扬?丁伯根的正确提法,每个国家都不应该搞极端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最优体制存在于完全的自由市场化与彻底计划经济两个极端之间。”(王振中、李仁贵主编《诺贝尔经济学家学术传略》第19页,载《生产、收入与福利》)。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
其次,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是相对平等的,是专指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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