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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1(第2节)

问题不处理好,有可能犯左倾或右倾的错误。

其他人的物权,也是整个物权体系的一部分,同样需要关爱和保护。有的人将“其他权利人”仅仅理解为“公益性基金会”(不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团体组织)是不够的。最大宗的“其他权利人”,应当是外国人、双国籍人、无国籍人在中国享受得到的物权。因为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有大量的外资企业、外国商人、外国友人、外国投亲靠友的人和旅游者等其他外国人及双国籍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工作或者生活,他们的所有制也不能简单地与私人所有制对号入座,因为他们也有国有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即使是他们的私人物权,不能与中国本国公民的物权完全等同起来。在经济学、统计学、人口学和民法上,外资经济、外国资本、外国人的人权、法权、居住权和一定的物权等,均由“其他”区别之。

物权法将“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一并列入保护范围之内,这在过去立法中是未曾见过的,很有创意,值得赞赏。当然,中国物权法试图将全部的物权主体列举在案,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物权法的。西方物权法完全是私法,物权主体只有一个:私人。中国物权法贴近中国国情、法情与人情,不搞形而上学的物权法,这无疑是完全正确的。

二、合有制保护对象

除了以上四种物权人以外,“合有制”即集合、混合所有制所有权人的物权,是组织系统很大、牵涉物权种类繁多的物权。第一综合类,国有企业与集体、私人企业、其他物权人(包含外资企业)的物权;第二综合类,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私人企业、其他物权人(包含外资企业)的物权;第三综合类,私人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他物权人(包含外资企业)的物权等,这些均属于“合有权利人”的物权,应当列入“合有制”新门类之中。另外,合伙企业,无论公私合营与否,均可列入合有制家族之中,另立门户——这只不过是统一的方便归类起见。实际上杂交的合有制门类会比纯粹的合有制多出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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