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将所有性质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列入“合有制”,应当是切实可行的。
按照排列顺序,它是继国家、集体之后列入第三位,而不是第四位或者第五位。
“合有人”在统计学、经济学上早已有之,主要是指混合股份所有制企业之类的合有人。究其实,这一类人的经济地位和物权地位早已被经济法或者行政法所认可,只不过是将它专门单独归类在一起、也没有将它另立门户“合有制”而已。
所谓合有人,亦即集合所有制的物权人。如同一所有制的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或者乡镇企业与村企业、组企业交合为直系的集合企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交合为旁系、杂交的集合企业。其他的集合人以此类推。包括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单位以及自然人等,也能够联姻为集合人或集合(混合)所有制的物权人。
三、物权人基本性质
中国物权法是21世纪初出台的一部崭新的法律,它的基本逻辑是“应定尽定,应保尽保”,使得所有的物权人各得其所。
物权法是一部十分特别的综合性、等级制财产权法,它有严密的物权逻辑、物权结构和物权等级。首先是它必须要弄清:谁是物权人?他们各自到底处于某种物权地位?他们到底可以与哪些物权客体交合?如何确认与保护他们各自的物权?其次是它必须对于不当的物权主体与客体进行甄别与扬弃,对于物权人的基本性质应当批判地继承,不能留下法律瘕疵。
为了直观起见,不妨将它们列出一个表格,简单地说明一下。
五种物权人的基本性质
序号物权人所有制性质物权特征限制等级
1国家全民公有专属、专有、专控、一般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国际公海信托物权微限
2集体集体共有专有、专控、一般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小限
3合有集合合共专控、一般和一般信托所有权中限
4私人私有私有一般所有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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